写这篇冗长的文章的直接原因是受 QJ 之托,帮她的杂志的“品质生活”栏目写一篇短文,结果写成了“论文”,恐不堪用。不过对我个人来说,写一篇关于到底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章也是我一直以来的想法,倒是要谢谢 QJ 给了我一个上梁山的机会。只不过 QJ 的评论让我觉得很失败——看了那么多那么多的文字仍然不太明白到底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我真的很佩服 Lucy 当年能用一句话就讲清楚这个概念并让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这是何等功力。等到我能够更深入浅出地理解社会责任之后,我再写一篇真正的短文吧。只能如此。
每当有人问起我的工作的时候,我总会觉得有点为难,因为我从事的工作——企业社会责任——很难用三言两语讲清楚。
并非我想故弄玄虚,只不过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这个概念作为舶来品,因为牵涉到文化背景,并非那么容易理解,即使在这个概念诞生的西方世界里,对这个概念甚至是这个词本身的争论也是由来已久而且不断发展变化的。在中国我们通常这样解释这个概念:企业社会责任(也叫“社会责任”、“企业公民”等等)是指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当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环境的利益。(可以参考 Wikipedia 的定义。)这里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则是指任何可能受到企业决策与活动的影响,同时又可以影响企业决策与活动的各利益群体,包括员工、客户、供应商、社会团体、社区、下属分支机构、合资伙伴、投资人、竞争者以及环境因素等。而在欧洲,欧盟委员会 2005 年发布的一个文件里是这样定义社会责任的: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is a concept whereby companies integrate — over and above legal requirements and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concerns in their business operations and in their interactions with their stakeholders on a voluntary basis.
你可能已经注意到区别了,欧洲人特别强调的是“超越法律”、“与利益相关者互动”以及“自愿性”。这些不同正是由于文化背景以及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造成的,因为欧洲已经有相当详尽的“社会责任的”法律(法制相当健全,涵盖多数社会责任的内容)来指导商业组织和普通人的行动,而且几百年来的主动或被迫践行已经使这个概念渐渐地成为其主流文化的一部分。举个例子,在 18 世纪 90 年代,东印度公司就因为使用加勒比奴隶生产蔗糖受到了英国本土消费者的抵制,最后不得不将采购转向“不使用奴隶”的孟加拉。另外则是在 1800 年左右伦敦 Quaker Lead Company 就开始为其工人修建市镇、为工人的家属修建学校和图书馆,并采用水泵来循环利用水。这些都是企业社会责任萌芽时期的具体显现,而且你可能已经注意到了,“企业社会责任”最初是随着工业化一同到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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